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浮雕壁畫承攬合同糾紛案。本案中,合同一方拒絕支付尾款,導致合同另一方委派的畫師為維權而自行砸毀壁畫。對此,法院表示:當事人主張權利時應恪守減損義務。
去年5月6日,福建某運輸服務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浙江某藝術文化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浮雕壁畫委托合同,約定由B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A公司的手繪壁畫裝飾工程。
合同簽訂后,B公司委派畫師林某負責項目。去年5月11日林某進場施工,A公司支付14770元進度款。驗收時,A公司發現壁畫多處損毀,認為B公司未按時完工、成品誤差超10%,且畫師自行砸毀壁畫,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價款并賠付違約金。
B公司則辯稱,畫師已于去年5月22日完工。施工中,A公司墻面尺寸與合同約定差異大,且壁畫內容有變更。A公司拒絕支付尾款,導致畫師采取不當維權行為。B公司提出反訴,要求A公司支付尾款及違約金。
案件審理中,法院現場勘驗發現壁畫多處損毀但大體完成。后續庭審中,A公司表示已將壁畫全部拆除。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B公司在驗收期間對壁畫進行部分毀損,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違約,A公司主張解除合同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因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未成立,對B公司要求A公司結清尾款及支付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A公司在壁畫具備修復條件下自行拆除,導致損失擴大,該部分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同時,A公司無法證明壁畫誤差超10%。故法院對A公司要求B公司返還全部進度款的主張不予支持。法院參照合同約定,酌定B公司支付違約金3380元。雙方不服上訴,福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胡麗麗)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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