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本網記者 李偉強 通訊員 方敏生 林亞偉) 25歲的楊某因搶盜兩次入獄,可小伙子并沒有因此痛改前非,重新做人。2010年4月來到莆田后,伙同他人4次搶劫在棋牌室、賭場贏錢的人的錢財。日前,該小伙被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8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10年4月14日,四川籍的楊某找到三名老鄉和貴州籍的馮某,共同策劃搶劫在棋牌室贏錢的人。當日凌晨4時許,老鄉尹某在一民房棋牌室內觀察賭博的狀況,見林某從棋牌室贏錢離開,便立即將林某的外形及衣著等外貌特征通過手機信息發送給在棋牌室外等候的楊某等人。接到消息后,楊某等人開著租來的小車對林某進行尾隨跟蹤。到一偏僻處,楊某等四人下車將林某圍住,馮某將隨身攜帶的匕首架在林某的脖子上,楊某拿著一把馬刀在林某面前晃動,當天,搶走林某身上手機兩部、現金11000元和銀行卡等財物。得逞后,四人駕車逃離現場。2010年4月20日凌晨零時許,楊某等五人又采取相同手段,搶走被害人張某7000元。
2010年4月24日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據楊某交代,2009年8月和2010年4月12日,其還曾兩次采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錢財,四起案件共劫取了29208.5元。據了解,楊某曾兩次入獄,2004年在上海因犯盜竊罪被判刑8個月,刑滿釋放后來到江蘇,又因搶奪罪被判9個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持械搶劫,可酌情從重處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量刑規范化進行量刑,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4年8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責任編輯:林澤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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