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樂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為消費者陳女士挽回經濟損失10800元。
據了解,陳女士曾為兒子報名某培訓機構的體能拓展課程,支付1.8萬元購買了“買100節送50節”的優惠套餐。在兒子完成40課時后,陳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費用,但因課時費用的計算標準與培訓機構產生分歧。培訓機構依據合同中“退費按原價扣款”的條款,要求按300元/節計算已上課時費用;而陳女士則認為應按優惠套餐的單價180元/節來計算。雙方協商未果,最終訴至法院。
長樂法院審理認為,陳女士購買100節正課花費1.8萬元,因此課程單價應為180元/節。培訓機構主張按300元/節的原價計算,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且其格式合同中的“原價扣款”條款未作必要解釋說明,屬于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霸王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最終,在法官的釋法說理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培訓機構同意退還陳女士10800元。
法官表示,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根據該解釋,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按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服務的價款,經營者應向消費者返還預付款本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后的余額。本案中,陳女士因自身原因與該培訓機構協商退課,雙方的服務合同即時解除。作為培訓機構,應該依法向消費者返還余額,如按照“原價扣款”條款計算金額,應盡到必要提示說明義務;作為消費者,應注意保留合同文件(紙質或電子版)、繳費記錄(如發票、轉賬憑證)、課程表截圖、票據、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以便在維權時有效使用。(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陳飛丹)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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