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通知明確,阿扎胞苷等17種藥品(以下統稱“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乙類范圍,并確定了醫保支付標準。
通知指出,各省(區、市)醫療保險主管部門不得將談判藥品調出目錄,也不得調整限定支付范圍。目前未實現城鄉居民醫保整合的統籌地區,也要按規定及時將這些藥品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范圍。
通知稱,規定的支付標準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滿后按照醫保支付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有效期內,如有通用名稱藥物(仿制藥)上市,國家醫療保障局將根據仿制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標準并另行通知。如出現藥品市場實際價格明顯低于現行支付標準的,國家醫療保障局將與企業協商重新制定支付標準并另行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將談判藥品按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公開掛網。醫保經辦部門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確保11月底前開始執行。
通知強調,各統籌地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談判藥品的供應和合理使用。因談判藥品納入目錄等政策原因導致醫療機構2018年實際發生費用超出總額控制指標的,年底清算時要給予合理補償,并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時,要嚴格執行談判藥品限定支付范圍,加強使用管理,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確保醫保基金安全。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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