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月16日訊 (海都記者 朱敏敏)近日,三明梅列法院對一起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案外人沙縣某物流公司作出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罰款1萬元。目前,罰金6萬元已全部到位。
沙縣一家汽車配件店系梅列法院一起案件的被執行人,經過法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獲悉,該汽車配件店已將名下位于沙縣洋坊汽車園某店面出租給沙縣某物流公司,并約定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的年租金58000元,房租繳付時間為2017年8月25日。
2017年7月4日,梅列法院向該物流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該公司從2017年9月以后應支付給沙縣某汽車配件店的租金。
去年8月2日,梅列法院向該物流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將2017年9月以后應繳納的租金匯入法院執行賬戶。
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執行法官擔心該物流公司的負責人對該份執行通知書不夠重視,不明白應當如何配合法院工作,于2018年8月9日,再次到該公司釋法,要求該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將款項58000元轉入法院賬戶。該公司負責人當場表示除了1萬元押金外,會在規定時間內轉入法院賬戶。誰知之后,該物流公司并未在指定的時間將租金交付法院。
梅列法院認為,該物流公司未及時將款項轉入法院賬戶,也未向法院作出說明,存在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行為,應當予以處罰。2018年8月29日,梅列法院作出兩份決定書,對沙縣某物流公司罰款5萬元、對其法定代表人黃某罰款1萬元。
2018年8月31日,該物流公司將48000元租金轉入法院賬戶。
但該公司不服梅列法院所作處罰決定,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經過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2019年1月3日,沙縣某物流公司將6萬元罰款如數繳納至梅列法院。
法官說法:拒絕協助執行 或被罰款、拘留
法官介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是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是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是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是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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