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何某某在沙縣與被害人楊某某因合伙投資碎石廠,被害人楊某某出資30萬元,何某某出設備,合伙經營一個月后沒賺到錢,楊某某要求撤資引發糾紛。2015年5月29日晚,被害人楊某某邀約被害人揭某某等10余人,分別搭乘由楊某某駕駛的雪佛蘭小轎車,揭某某駕駛的起亞小轎車,共同到沙縣虬江街道茅坪村采石場何某某住處。何某某發現楊某某等一行人后,遂駕駛龍工牌鏟車,用鏟車撞擊或用鏟車車頭砸車、掀車的方式,損壞楊某某、揭某某的小車,造成兩部小車不同程度毀損。另查明,何某某主動報警,并在案發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故意毀壞財物的罪行。2015年7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支付被害人楊某某、揭某某車輛維修預付款56000元。
審理: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且毀壞財物修復損失價格共計56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以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評析: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毀損公共財物或者公民個人所有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告誡市民,沖動是魔鬼,無論做什么事,都要考慮后果,切不可魯莽沖動行事。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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