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5月,陳某與福建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雙方約定陳某以該公司名義建立相關施工隊伍,承接工程業(yè)務和施工,并由陳某承擔相關施工人員的工資、社保醫(yī)保等費用。陳某隨后承包了尤溪銀力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在該縣的工程,并雇傭工人進行施工。施工期間,拖欠了74名工人工資,共計404075元。期間,工人多次向其追討,陳某采取回避并關閉手機的方式逃避。因聯(lián)系不到陳某,工人們于2015年4月19日到尤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勞動監(jiān)察大隊于2015年6月16日對陳某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其在7日內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并將該決定書向陳某送達告知,但陳某未在責令期限內支付。2015年7月22日,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陳某委托福建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工人發(fā)放拖欠的工資115867元。尤溪縣銀力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代陳某向工人支付工資的差額款項288208元。
審理:經尤溪檢察院提起公訴,尤溪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陳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從輕處罰。以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000元。
評析:不少人認為,欠薪究其本質是一種欠債行為,應當屬于民事行為,沒有必要上升為刑事犯罪。但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列入了刑事罪名。法院對該案的依法判決,不僅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也在社會上倡導了信守承諾、誠信做人、遵紀守法的價值觀。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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