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務的案件。三明兩男子在與交警部門協商一起交通事故醫療費的過程中,沒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并采取過激的行為打傷了執勤民警。(案件發生于2015年11月)
畫面中,三元交警大隊的大院內聚集了許多人。案件發生當天12點左右,可以看見幾位民警被其中一些人圍追著毆打,場面很混亂。
而打人者就是站在三元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上的這四名被告人。
據了解,事發當日被告人廖過房、廖文生、廖滿生、廖方生與其他家屬因為親屬廖咸為的醫藥費問題聚集在三元交警大隊大院內。
參與處理本次事故的副大隊長汪賢武著警服從辦公樓下樓到大院內查看現場情況。當汪賢武走到院內門衛值班室時,突然被告人廖文生拉扯住,其他家屬也圍住了副大隊長。此時,被告人廖文生開始用拳頭擊打汪賢武頭部等地方,致使汪賢武嘴部受傷。
后經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司法鑒定,民警汪賢武、張欣輝的傷情均為輕微傷。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廖過房、廖文生、廖滿生、廖方生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兩名襲警男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那么,妨害公務罪是怎樣一種罪名呢?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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