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莆田:酒后擾人清夢還暴力劫財 兩名年輕人被判刑
海峽網7月18日訊 (東南網莆田通訊員 林婷)這是一起發生在同一宿舍里舍友之間的搶劫案。案件起初是龔某與方某飲酒凌晨歸來,言語動作過大,吵醒了另外3名已休息的舍友,而引起的激烈爭吵,沒想到龔某與方某竟毆打并以暴力、脅迫手段現場搶劫舍友財物。目前,龔某與方某的行為經涵江人民法院審理被判搶劫罪。
來自貴州的龔某(24歲)和云南的方某(21歲)倆人自2017年初開始便在莆田市涵江區某鞋廠打工。倆人與林某、陳某、鄭某(外地人)住在同一員工宿舍。五個年齡相近的年輕人同住近三個月,性格上大為不同。龔某與方某性格外向、好酒,倆人經常湊一起喝酒打游戲,而林某、陳某、鄭某三人比較好靜,下班后吃完飯便回宿舍休息,久而久之五人間積了不少意見。
今年3月3日夜班下班后,龔某、方某像往常一樣相約外出吃宵夜飲酒,次日凌晨2點左右回到宿舍。因倆人酒后無法控制自己,仍然放肆著言語和動作。此舉惹怒了正在宿舍休息的舍友們。林某、陳某、鄭某三人憤怒地翻身下床,與龔某、方某發生激烈口角繼而發生毆打。
龔某、方某先對三名舍友拳打腳踢,爾后又持臂力棒、掃把繼續毆打三名舍友。因害怕三名舍友報警,龔某、方某又將三人的手機砸壞并威脅不準報警,之后又將三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及林某的駕駛證等物品扣留,要求三人拿錢贖回。因林某身上沒有現金,手機微信上錢款也無法操作轉賬,于是龔某帶領林某前往銀行取款,留下方某看管陳某和鄭某。取款途中,林某趁龔某不注意伺機逃走并報警。龔某獨自一人回到鞋廠宿舍,將林某逃走事情告知方某,爾后二人再次持械對陳某、鄭某進行大力毆打,并搶走陳某、鄭某身上現金850元,然后逃離現場。
案發后,經法醫學鑒定,林某、陳某、鄭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龔某、方某于當日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同年4月8日,林某、陳某、鄭某出具收條載明,龔某及其家屬對三名舍友的損失進行賠償,全部金額為14000元,賠償款三名舍友自行分配。同日,三名舍友各出具諒解書,對龔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此案由涵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這是一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850元,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方某、龔某分工配合,積極參與,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以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方某、龔某持兇器搶劫,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鑒于倆人主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部分贓物已被追回并歸還被害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龔某通過其家屬與三名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三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涵江法院判決方某、龔某犯搶劫罪,各判處有期刑3年9個月、有期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5000元。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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