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6月6日訊(海都記者 林養東)近日,福建省高院發布福建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仙游縣社硎鄉政府采礦權糾紛案。據介紹,仙游縣社硎鄉未經有權機關審批,簽訂合同將案涉礦山交由傅欽其開發,所簽合同被判無效,返還傅欽其押金和修路支出費用67.0712萬元,同時對傅投資損失,以社硎鄉政府八成、傅欽其二成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獲悉,2003年1月,仙游縣社硎鄉政府與傅欽其簽訂礦山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傅欽其開發仙游縣社硎鄉塔林頂伊利石礦山。合同簽訂后,傅欽其依約投資道路等設施并探礦。2005年1月,仙游縣人民政府批示掛牌出讓案涉礦山采礦權。社硎鄉政府單方委托一公司對該項目前期投入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現值為277.46萬元。2007年7月,仙游縣人民政府將案涉礦山列入禁采范圍。傅欽其因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提起訴訟。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社硎鄉政府承擔50%的賠償責任。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社硎鄉人民政府未經有權機關審批,簽訂合同將案涉礦山交由傅欽其開發,所簽合同應為無效。案涉礦山之后被列為禁采區,不具備辦理合法審批手續的可能,其中押金屬于社硎鄉政府因合同收取的保證金,應直接返還;所修公路位于社硎鄉政府轄區范圍,屬于其獲益部分,應按照實際支出折價補償;其余投資屬于履行合同受到的損失,應按照過錯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社硎鄉政府作為基層國家行政機關,明知其無權出讓轄區內的礦產資源,亦未依法及時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導致合同無效,應承擔較大的過錯責任。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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