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海都網記者 許愛瓊 通訊員 陳玲玲) 離婚前夕,仙游縣的陳某向妻子張某打了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借條作為離婚補償款,并約定3年內還清。離婚當天,雙方再次約定一次性付款5萬元現金,變更離婚協議。3年后,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萬元人民幣的補償款。近日,仙游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財產糾紛訴訟,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約定為準。
2003年1月20日,張某與陳某登記結婚。2008年4月16日,兩人因各種原因協議離婚。在協商離婚時,張某要求陳某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為居住地。因陳某的父母不同意,兩人私底下協商,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之外,由陳某再給張某一些經濟補償,并約定補償金額為10萬元。4月15日,兩人準備辦理離婚手續的前一天,由于當時沒有現金支付,陳某寫了一份欠條交給張某,承諾3年內付清。
到了4月16日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張某考慮到3年后支付10萬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萬元,兩人商量后同意由陳某在辦理離婚手續前一次性支付給張某5萬元,并把這些條件寫入離婚協議書中。辦理離婚后,陳某支付給張某5萬元,同時要求張某將原先寫給她的10萬元借條銷毀,但張某并未將其銷毀。不久前,張某以這張借條為證據,將前夫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履行10萬元的債務。
仙游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給張某的欠條,是夫妻雙方對補償款達成的協議。2008年4月16日,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同意在辦理離婚手續前一次性支付給女方人民幣5萬元現金”,也是對補償款達成的協議,雙方先后兩次達成不同的離婚補償協議,且雙方都對協議的效力有爭議,應當以最后一次達成的協議為準。
責任編輯:林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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