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本網記者 許愛瓊 通訊員 鄭揚帆 李愛華) 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仙游的張健(化名)、陳英(化名)夫妻在離婚時,正是考慮到這一點,由丈夫簽下一份“欠條”,作為結婚5年來結發妻子對家庭所作貢獻的補償。可正因為這份“欠條”,兩人在和平離婚3年后卻又對簿公堂。近日,仙游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奇的案件。
離婚補償反復欠條埋下禍根
這到底是一份什么樣的欠條?原來,兩人于2003年登記結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兩人時常爭吵。2008年4月16日,兩人協議“和平”離婚。在離婚前一天,為補償女方5年來對家庭所作的貢獻,張健同意給予陳英經濟補償10萬元。但由于手頭沒有現金,張健就寫了一份“欠條”給陳英,并允諾3年后付清10萬元。第二天,兩人相約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在辦理離婚手續過程中,張健考慮到3年內要支付10萬元,還不如現在就一次性支付5萬元,于是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男方同意在辦理離婚手續前一次性支付給女方人民幣50000元現金”。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后,張健就支付給陳英5萬元。
誰料3年后,陳英卻來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張健支付給她補償款10萬元。這一下張健急了,原以為離婚后二人已經沒有瓜葛了,當初協議的補償款5萬元也已經支付完畢,他也從沒向陳英借過錢,怎么就突然間多了這么一筆債務?直到拿到訴狀后,張健才明白,原來是離婚前一天的那張10萬元欠條惹的禍,3年前離婚時忘記將那張欠條收回來,而是由陳英一直保留著。
依據欠條日期法官推定欠款已清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陳英稱,欠條中寫明的10萬元補償款是離婚協議書之外張健另外同意支付的經濟補償,現在3年期限已到,而張健卻一直不履行約定,故來法院起訴。張健則辯稱,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一次性支付5萬元”是對原來雙方的約定進行變更,且原告陳英當初在離婚時也同意銷毀該欠條,但直至今日仍未銷毀,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健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的欠條,是雙方對補償款達成的協議,2008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也是對補償款達成的協議。雙方先后兩次達成不同的離婚補償協議,且雙方對協議的效力有爭議,應當以最后一次達成的協議為準。雙方于2008年4月16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中對補償款的約定實質上是對2008年4月15日被告張健出具的欠條的變更,且原告陳英沒有證據證實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約定的補償款5萬元是另行增加的補償款,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英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吳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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