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光澤縣今年首起拒執罪公開宣判,私企業主官某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多年前,官某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謝某借款28萬余元,到了還款期限卻久拖不還,在法院判決后,官某明明有能力償還欠款,卻依然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因此,法院依法查封了官某名下的塑料制品廠廠房、三條生產流水線機器設備、一部農用小貨車等資產。
2014年,官某卻擅自將已查封的一條流水線機器設備轉移,并將另一條流水線機器設備切割、變賣后,負案潛逃。因官某已涉嫌拒執罪,法院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15年10月29日,公安機關在廣東揭陽將其抓捕歸案。
經審理,官某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后,故意轉移、變賣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且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
光澤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元強: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而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被執行人當以此案為戒,敬畏法律,誠信做人,如若抱有僥幸心理,拒不執行,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張莉 吳嫻)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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