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法庭比作生產端的話,生產出來的司法產品,必須是服務對象確實想要的,能夠為他們解決實際困難的。”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景區法庭庭長余崇斌如是說。
余崇斌所說的“司法產品”,是“513”旅游審判工作機制。三年來,通過實施“513”旅游審判工作機制,武夷山景區法庭共審理涉旅糾紛157件,標的額達1500多萬元,所有涉旅案件無一發回改判,無一申訴信訪,無一發生群體性事件。
(一)
涉旅糾紛主體以游客、旅游企業居多,游客流動性大,駐留時間短,旅游企業資金周轉量大,發生糾紛后都希望問題得到快速解決。“鑒于此,我們實施了遠程辦案制度,糾紛當事人一方在外地的占60%以上的案件,當事人可用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通訊技術訴訟。”余崇斌說。
去年7月30日,美籍華人吳女士在武夷山某漂流項目游玩時不慎摔傷,送往醫院救治花去了400元醫藥費用。事后,吳女士要求漂流公司賠償醫藥費、景區門票、交通費、機票、精神損失費26000元,與漂流公司協商未果,向武夷山旅游維權聯動指揮中心尋求幫助。經調解,漂流公司只愿意賠償1400元,吳女士取消行程返回美國,并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分歧。
“吳女士回美國后,我們多次向她和漂流公司撥打電話,經過耐心調解,漂流公司同意一次性向吳女士賠償醫療、交通費用5480元,雙方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余崇斌說,遠程辦案制度省掉了不必要的辦案環節。
過去,法院常規的辦案方式是“坐堂審案”,通過開庭審理來調查事實、解決紛爭,但因旅游行程、食宿、購物、服務質量等產生的糾紛存在不定時、不定點等特點,景區法庭在做好“常規動作”的同時,創新性增加“自選動作”,開通了24小時無假日綠色糾紛化解通道,只要當事人有司法幫助需要,糾紛發生在哪里,法官就出現在哪里。
(二)
春節期間,龍巖游客簡女士到武夷山游玩,入住武夷山某酒店。入住當晚,簡女士進浴室洗澡,發現衛生間房門因鎖壞了無法打開。十幾分鐘后,簡女士感到缺氧,踢門自救,被玻璃門碎片砸傷了腳,與酒店多次協商未果后,向景區12315消費者維權中心投訴。武夷山景區法庭參與聯動調處,案件事實逐步還原,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酒店當場賠付簡女士補償款。
“這起糾紛迅速調解成功,得益于我們與景區12315、景區市場監督管理所、旅游局建立的旅游糾紛訴調銜接工作機制。”余崇斌介紹,為維護武夷山良好的旅游市場秩序,及時化解旅游矛盾糾紛,確保游客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與武夷山市旅游局、景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涉旅單位建立起了常態化糾紛調處機制,游客不論在武夷山、或是回到家里,都能及時得到法官們的幫助,“這是游客真正想得到的司法服務。”
不僅如此,武夷山景區法庭針對一些社會影響大或復雜的涉旅案件,通過判前座談、走訪等形式與旅游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旅游從業人員進行溝通交流,協調解決問題。
(三)
2015年,景區法庭辦結了一起大學生游客失足摔死的賠償案件。來自北京的在校大學生吳某獨自到武夷山景區游玩,意外墜亡于武夷山景區某藝術館的雜物間內,經公安機關勘查,吳某系不慎從藝術館的雜物間摔下致死。吳某的家人將藝術館、景區經營者等單位告上法庭。
調查發現,藝術館年久失修,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吳某作為成年人,踩上雜物間屋頂時應有察覺,也存在一定過錯。法庭依法判決,賠償款履行到位,糾紛得到解決。
事后,武夷山法院向旅游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督促相關部門、旅游企業定期對景區、景點區域范圍內的道路、欄桿、建筑設施、自然山體等進行檢查、排查,并對安全隱患點逐一造冊登記備案。這份建議書引起了武夷山安全生產部門、旅游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在當地掀起了一場針對旅游景區、景點安全生產工作的整治運動,對提升旅游安全度,改善武夷山旅游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實施,對“零負團費”、“強制購物”等旅游市場亂象揮出法律的重拳,“不能擅自增加旅游景點,導游收入怎么解決”“組團社拖欠團費,接地社怎么維權”,旅游協會、從業人員、主管單位一時間難以適從。
對此,景區法庭以武夷山旅游市場為調查樣本,進行了廣泛而且深入的調查研究,并形成專項調研報告,深入淺出地向旅游主管單位提出建議,得到武夷山市政法委書記的批示肯定,得到了旅游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并被《福建審判》所采用。同時,法庭先后組織多次導游、酒店高管等培訓講座,服務旅游從業人員達2000多人次。上門服務,向旅游企業經營者宣傳保存證據的重要性,為防范經營風險“支招”。在景區主入口、景區售票處、游客投訴受理中心、“景區12315”設“法官服務點”,開展“我在你身邊”司法服務活動,為來自五湖四海的游客提供法律咨詢,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旅游局等執法部門,及時調處、化解訴前涉旅糾紛,讓旅游景區更加和諧。
余崇斌表示:“法庭的司法工作,也是服務工作,要盡全力服務群眾,打通司法服務‘最后一公里’,司法為民的宗旨我們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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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旅游審判工作機制:“5”即實施遠程辦案制度、流動調處制度、速裁速審制度、判前溝通制度、先行賠付制度;“1”是構建一支專業化涉旅審判隊伍;“3”是與游客、旅游企業、旅游主管部門有效對接。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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