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男女辦理結婚證的,需要在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雙方到場嗎?
結婚屬于個人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要求當事人共同到場一方面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表達自愿結婚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便于婚姻登記機核實當事人的身份、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因此,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也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我國,由他人代理表示的結婚同意不被法律認可。
要求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僅是要求當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還包括共同領取證件整個結婚登記過程。實踐中也有這樣一種情況,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場申請,但未等到發(fā)證一方當事人就先離開,婚姻登記機關將兩個結婚證都發(fā)給了另一方當事人,事后就該結婚登記的效力問題發(fā)生爭議。
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一定要注意,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僅包括共同申請,還包括結婚登記的整個過程,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因為當事人雙方曾共同到場申請就可以在一方不在場的情況下發(fā)證。
怎么辦理結婚登記?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guī)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y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yī)學上的鑒定。
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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