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報記者 涂明 通訊員 金曉靜
本報訊 福州一名4歲女童在倉山某幼兒園午睡時,從床上掉下受傷。孩子的家長向幼兒園要求賠償,遭拒,對方給出的理由是“受傷是因為她調皮造成的,純屬意外事件”,與幼兒園無關。近日,倉山區法院一審認為,該幼兒園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判賠7.9萬多元。
4歲的女孩小佳(化名)2010年6月進入倉山某幼兒園。去年7月一天午休時,她從幼兒園的寢室上鋪跌落在地上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骨折。她一共住院治療58天,花去醫療費1.6萬多元。園方先行支付了大部分醫療費。后經司法鑒定,小佳為十級傷殘。
小佳的父母認為,小佳作為一個未成年人,入托于幼兒園,因為園方的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且園方沒有盡到管理、保護義務,小佳人身遭受重大傷害,園方應負責賠償。索賠遭拒后,他們將園方告上法庭。
幼兒園則認為自身很無辜,表示“受傷是因為她調皮造成的”,純屬意外事件,園方不存在看護不到位的情況。園方只是對幼兒在幼兒園期間進行教育、管理,不是其監護人,不應履行監護義務,當然也不承擔幼兒任何傷害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倉山法院認為,此案中,園方在寢室放置安全性能未知的上下鋪床,高度近1.1米,該高度對于年僅4歲的小孩來說,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事故發生時,寢室內只有一名老師在場,未對幼兒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與保護義務,具有不注意的過失,致使損害結果發生。因此,幼兒園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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